山西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新政策2019-07-24 10:48:41王新老师

在山西工作的朋友你们知道休年假的规定吗?自己可以休多少天呢?公司不批准应该怎么办呢?来看看山西省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吧,希望能对你们有帮助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及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102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认真做好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工作,严格执行事、病假和日常考勤制度。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年休假,要结合工作实际,设置好岗位A、B角制度,安排好分段休假时间,避免出现集中休假的情况,保证年休假计划和工作安排两不误。

第四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达到或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的,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第八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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