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十条每年12月15日前,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申报下年度年休假计划;同时,对本年度年休假情况进行统计和审核,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年休假计划的执行督促工作,原则上要做到应休尽休。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所属工作人员按计划休年休假的,要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对调整后仍不能完整休假的,应经本人同意,由单位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情况做出说明,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报人事劳资处。由人事劳资处汇总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并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厅属各单位每年度因工作任务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要控制在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总数的1/3以内。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三条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地区附加津贴(现规范为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含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津贴)、绩效工资之和。
前款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公务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十六条严格杜绝工作人员正常年休假后冒领年休假工资报酬或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发生,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