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申请
1.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村居民委员会)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的,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3.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4.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受理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低保申请,农村地区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
2.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填写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