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注: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
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 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1.调查核实。组织 2 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2.民主评议。组织村民代表 3 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有乡镇干部参加;
3.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
4.呈报。公示期届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5.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 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1.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2.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
3.呈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1.审查。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3.公示。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 日;
4.办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