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拥有经营性车辆、大型农机具的,按当地收入核定办法、财产状况规定进行重点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按低保渐退制度取消,逾时未取消的,追缴超期领取的低保金。
15.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孤寡老人办理五保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八条规定,孤寡老人若领取养老金后,个人收入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可以申请农村五保供养;若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不予办理。对固定保险金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患严重疾病,保险金仅够用于支付医药费的,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生活仍有困难的,申请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支出型贫困”家庭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应当及时取消;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有关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关救助。
16.“死亡人员”吃农村五保的问题如何处理?
经查实,领取死亡五保对象供养金,用于丧葬补助或改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水平的,应当立即纠正;供养金被套取谋私的,应予追缴。今后,各地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对五保对象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将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用虚报冒领的方式,解决农村五保供养难题。
17.关于核查中发现低保对象“查无此人”问题如何处理?
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查实虚报冒领的,应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
(二)对虽无户籍、无身份证,但实为当地困难群众的,只要其符合低保条件,不得取消;
(三)对于低保对象死亡后身份证销号的,按动态管理要求,及时调整该家庭低保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