⑾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⑿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低保证或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证明。
8、办理程序:
A、重点救助对象
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民政部《儿童福利证》、广东省民政厅《五保供养证》、《珠海市低保救助金领取证》或区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直接在其就医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办理医疗费减免。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基本救助对象。
B、基本救助对象
基本救助对象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或救助对象在市外就医的,先由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后,按以下程序申请医疗救助。
1、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医疗救助,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医疗救助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资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张榜公示(期限为5日),并在公示期满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2日内签署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2、非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申请人向向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医疗救助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交资料。
区民政部门应自收到医疗救助申请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珠海保税区(含珠澳跨境工业区)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其申请和审批程序参照其他经济功能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