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要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意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间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要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限期达到《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目标。划定城市蓝线保护范围,结合水域自然形态进行保护和整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的绿线保护范围。要加强对清源湖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保护措施。
六、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城市修补和采煤沉陷区、废弃工矿用地生态修复,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空间格局。要注重挖掘工业遗产价值,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中兴古城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加强对重要地段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规划引导和控制,突出山水环抱、林城相依的特色风貌。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总体规划》是鹤岗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按照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标,谋划城市远景发展,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要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和城市体检评估机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鹤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鹤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鹤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