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

新闻发布2019-07-18 08:47:34才子老师

1、事项名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 

2、事项类别:办事服务 

3、办事依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15〕42号) 

4、受理机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本市户籍人员)、现工作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外来务工人员) 

5、决定机构:各区民政部门 

6、办理条件: 

特困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的孤儿、麻风病人)。重点救助对象 

重点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基本救助对象 

基本救助对象是指特困人员和重点救助对象以外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参加了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1.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或以下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0%。 家庭年总收入10万元以上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当年家庭总收入的65%;

2.人均家庭财产不超过2.5万元(含2.5万元)。

一年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2人及以上患病住院治疗的,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可合并计算。 

需长期治疗(当年累计住院时间超过2个月)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或以下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0%核算,半年家庭总收入5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半年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否超过其家庭半年收入的65%核算。符合救助条件的,分阶段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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