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劳动补偿金?

新劳动法2019-08-05 16:07:00李一老师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这里的所谓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五情形,即协商解除、劳动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经济性裁减人员。其中规定协商和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解除时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形则没有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限制。该《办法》还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即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补偿如何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 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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