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解释、代理、争议受理、仲裁机构
三十五、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三十六、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有限公司。
三十七、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十八、本合同中争议的仲裁在中国贸促会仲裁委员会。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许可人(甲方):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