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不复缴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屋已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1—5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