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因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又难予整体补缴欠款的,对确有困难的单位,允许其个例先行补缴应申领相等生育保险待遇的金额加利息后,才可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也可采取抵扣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方法,由单位自行为女职工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生育保险待遇报销医疗费用和发放产假工资。
6、原则上取消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单位实行定额标准结算,再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发放产假工资的办法,改按生育(疾病)医疗费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实行限额实报实销的(超限额标准和个人自付费用除外)结算方式,不再与单位结算,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本人,单位不再发放产假工资。特殊单位或有职工医院的单位,经批准可暂保留原结算方式,并逐步过渡到按新结算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