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工伤职工本人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职工档案托管手续、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凭证或其他有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第十四条 未参保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用人单位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预留资金,在资产清算时计算一次性补偿金拨付给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伤残津贴预留额=伤残津贴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1-4 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长率)
生活护理费预留额=护理费×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生活护理费平均增长率)
供养亲属抚恤金预留额=供养亲属抚恤金;期望余寿(月)×(1+前三年度本市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长率)旧伤复发医疗费预留额=本市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30%(职业病按50%);期望余寿(年,不足一年按一年算)×(1+前三年度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平均增长率)丧葬补助金预留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前三年度本市丧葬补助金平均增长率)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指关闭破产时按国家规定应发放的标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 年11 月11 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条的规定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