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报:
用人单位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已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定,因故需要重新申报审核的,规定如下:
1.仍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可持上文提到的申报材料到原审核地点进行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重新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以下简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
2.超过规定申报时间的,用人单位可自缴纳保障金之日起的3年内,持上文提到的申报材料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重新申报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并经逐级审批通过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同时收回原《审核确定书》。
举例:
某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人数500人,职工年平均工资8万,残疾人职工0人。
一般方案:应缴纳残保金金额=(500×1.7%-0)×8万=68万
减免方案:选择残保金免费代办业务,可将68万残保金降低至15.3万,节约残保金52.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