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的支付”的规定,按照“工伤预防优于工伤赔付”的原则,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2%的劳动能力鉴定费,3%的工伤预防费,3%的宣传教育费,以利于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十三、各县区政府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