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五险一金2019-09-11 23:10:26王华老师

第十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六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生育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养老保险手册》。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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