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生育保险条例关于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和标准规定
一、生育医疗待遇
( 一 )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暂行办法》和《鹤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其中 , 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再设个人支付比例 , 直接纳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
( 二 )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 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 , 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
1. 门诊产前检查 ( 围产保健 ):300 元。
2. 自然分娩 ( 包括手术助产 ) 、助娩产 ( 包括产钳助产、胎头吸引、臀位助产、臀围牵引 ):2000 元 ;
剖官产 :3000 元 ;
二次剖宫产 :3500 元。
3.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 在产假期间的治疗费用为 1000 元。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4. 早期妊娠需在门诊中止妊娠 :230 元 ;
12 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 :430 元 ;
引产 800 元 ;
放置 ( 取出 ) 宫内节育器 2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