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原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第三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医院的专科特长、技术水平及区域布局情况确定。
第四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入选的医疗机构签订《郴州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协议应明确: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措施。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参保单位的监督。协议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的协议医院可以签订两年期的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及参保单位,并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并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标准和制度;
(二)根据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制定各项具体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审查工伤职工的就医资格,办理参保工伤职工就医的有关登记和费用结算手续;
(四)监督检查本机构医护人员对工伤保险政策、制度执行情况;依据政策和规定查处有关工伤保险医疗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