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紧急通知》(绵府发〔2003〕192号)以及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包括:统一政策的原则;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待遇支付标准的原则;统一管理和调剂工伤保险基金的原则;风险共担、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后返聘人员,下同);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四)国家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编职工和聘用人员;
(五)上述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前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伤保险费的征收
(一)缴费基数。
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人民团体)在职职工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以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口径,若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