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云南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优惠政策

税务政策2019-08-02 23:21:19三水老师

行   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3
制造业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
交通运输业7
建筑业8
饮食业8
娱乐业15
其他行业10

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并随之更新。

第四章 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结合所管辖管户情况,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并将复核、认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下发税源管理部门及纳税人执行。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进行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有异议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最迟不得超过6月底前完成。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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