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徽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及优惠政策

税务政策2019-07-26 11:17:06李一老师

行 业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
交通运输业7-15
建筑业8-20
饮食业8-25
娱乐业15-30
其他行业10-30

第四章 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8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市、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认定结果后9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送达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及时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对外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地点公示核定的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鉴定工作。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一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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