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享受10%优惠税率;
18、企事业单位购买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19、投资额超过80亿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
2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退税;
22、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21号);
23、执行到期优惠政策(具体规定见财税[2008]1号);
24、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备案分为资格备案和确认备案两个环节,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备案(见附件1);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确认备案(资格备案时已报送的资料不再重复报送),说明当年实际享受优惠政策情况。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1、2、7、9、11、12、13、15、21、22、23项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年终确认备案。
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时,应按一事一备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对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5、6、7、8、10、11、13、15、16项政策规定,同一项目当年优惠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确认备案时,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备案资料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备案后,纳税人方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财税[2008]21号、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过渡期及继续执行到期优惠政策的,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第七条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备案资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对资料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依法申报的责任。
纳税人申请材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允许其补齐全部资料,纳税人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