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中所称“以下”,均含本数。所称“以上”,均不含本数。
第十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完毕后应及时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主色教育,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区)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区)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区)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公布或在公告栏进行张贴的方式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动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纳税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