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区域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县)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省内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省内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青海省党政机关省内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省内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利用出差便利,就近省亲办私事的,其绕道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期间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工作人员在工作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县挂职,可按照本办法每半年核报一次区域间往返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省内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省内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省内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级党政机关省内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