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差旅费报销标准,黑龙江公务员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

事业单位2019-08-02 23:20:20李一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表格略)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 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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