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关系中聘用人员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人社部给出答案

劳动仲裁2019-08-06 12:24:52三水老师

在实务中,挂靠经营关系由于聘用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往往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挂靠人又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人员受伤后,挂靠人无法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只能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其立法本意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明确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切实地保障了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前述规定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挂靠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挂靠则不能适用,二是仅适用于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不包括挂靠人本人。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也就是说,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其与聘用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最终,经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张某的工伤由被挂靠单位——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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