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受理的争议:
对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并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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