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惠民政策2019-07-26 11:17:22王华老师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坚持社会参与、坚持家庭尽责、坚持制度衔接、坚持分类保障、坚持公开公正等六项基本原则。

(三)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省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救助对象。具有辽宁户籍、7周岁(含7周岁)以下、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欠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理残疾人证均可)。其中优先救助城乡贫困家庭、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

(五)救助内容。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的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和康复训练、在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含远郊)的专业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生活补助。

(六)救助标准。救助总原则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共同承担。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应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资金支付,报销标准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包括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和生活补助等五个类别,根据不同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适时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标准,逐步实现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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