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二)申请设立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申请;
2、相应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外地生源招生资格证明;
3、录取新生花名册(含自主招生);
4、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
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三)申请设立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应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
2、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设立人才交流中心的批复;
3、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指定证明及协助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
市(县)范围内一般只设立一个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
第十六条 租房户停租后的户口安置
租房户租住期满后,如不继续租住且不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的,派出所可将其户口统一安置在一个“租房到期”的集体户中,方便管理。
第三章 办理流程、时限及要求
第十七条 市外迁入,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由户籍民警审核后提交电子档案,县(市)局、区分局审核后由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出具《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第主色教育)及《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或立户手续。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齐全的,经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一级),原则上当天办理,特殊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
本市户口迁移,申请人按申报业务类别要求,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社区民警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后提交电子档案当场办理入户或立户手续。
第十八条 拟设立集体户单位持所需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并填写《设立集体户审批表》,注明居委会及街路巷名称,社区民警核实后,报所长审批,由户籍民警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集体户,申报材料由派出所存档。
对已设立的单位集体户,现该单位已不存在或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派出所要及时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