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包括单位录(聘)用证明、劳动合同、本人的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租房落户的,需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租住人在房屋所在地落户的书面说明。
第八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经营场所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申请在当地落户。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工商注册登记证照;
3、经营(商)场所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
4、居住住所的(含租赁)合法产权凭证(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户口簿等法定证件或单位、居(村)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自愿在我市落户的,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申请迁入。来我市创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到工作所在地或居住地;
商丘籍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可在其父母现户籍地落户,在外地就业落户(含在人事代理机构落户)后,辞职回原籍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原籍。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毕业证、技工等级证书等相关资质凭证;
3、创业、就业协议(合同、证书)等;
4、居住住所(含租赁)合法产权凭证(包括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单位集体户口不需提供);
5、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条 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的公民,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随时办理迁入。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随迁人员的户成员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合法产权的公民,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申请人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有效证明;属小产权房的,需提供购房协议和收据,并附社区民警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