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政策2019-05-19 11:35:44李天扬老师
第九十六条 对本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原则,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第九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九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公布前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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