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张家界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9-05-19 11:35:43王华老师

张家界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张家界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立户、分户

第六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七条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八条 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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