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申请户口迁移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申报入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纳入本市失信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入户申请的;(二)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三)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口迁移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珠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