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韶关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9-05-19 11:35:34王华老师

  第四条 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投靠父母

(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婚姻存续状态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6)由乡村迁入乡村的,需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7)由城镇迁入乡村的,提交被投靠人为唯一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或选择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

(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城镇的, 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城镇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投靠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5)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成年子女因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从乡村投靠乡村父母的, 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投靠人在我市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5)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6)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的证明材料;(7)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第五条 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城镇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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