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放宽稳定就业入户。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国家规定参加满半年以上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在本人或亲友住所、用人单位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二、取消户口登记中的计生审核
办理户口不再需要计生证明。由市外迁入户口前进行计生审核改为市外户口迁入后,由公安机关将入户人员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计部门。
三、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人才、劳务服务机构等,可以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申请设立集体户。
拥有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及生活区的企业单位(含民营企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全面建立社区集体户口制度,公安机关为社区设立集体户口,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但无法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社区集体户口落户的人员与其他城镇户籍人口享有同等权利。
集体户的成员在购置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后,应主动将户口迁出集体户。
四、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配套政策
(一)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要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二)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推进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