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阳泉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精神,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配套、基本保障的原则,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转型综改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按照全省360万落户城镇要求,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
二、改革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我市所辖城镇落户限制。凡在我市城市区(城区、矿区、开发区)、农业县区(郊区、平定县、盂县)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原则,积极为新建住宅小区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在城镇范围内租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廉租房、公租房和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租的公民私有住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
(二)设立社区集体户。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社区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集体户口。按照“统一登记,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在本辖区内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赁房屋及尚未确定归属社区、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居住,但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迁入人员,可申请在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三)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按照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紧紧围绕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这4类重点人群,逐一研究落户政策,逐一提出解决方案。
三、完善人口登记与信息管理服务制度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根据公安部修订后的人口统计项目标准,在全面规范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乡镇街道、居村委会编码的基础上,启用新的公安机关人口统计报表。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五)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建设。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在我市城市区(城区、矿区、开发区)、农业县区(郊区、平定县、盂县)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居住证持有人,按照自愿原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与居住证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