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扬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9-05-19 11:35:10三水老师

居民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地区,必须符合市外迁入第(二)条的相关情形。

(一)住所变动迁移。居民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迁移。

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按规定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二)父母子女投靠迁移。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并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可以相互投靠。迁往农村地区的,必须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证明。  

夫妻离异的,子女户口可凭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迁至有抚养权的一方。

(三)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迁移。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并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相互投靠。  

(四)拆迁安置迁移。一个产权人拥有多套安置住房,经产权人同意,其父母或成年子女可迁移至实际居住的住房内。

 三、有关概念说明

1、市区,是指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产权住房(包括土地性质为住宅类的公寓房)和市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国有经济组织产权的住房以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建制镇还包括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农村地区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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