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办理程序”共5条,明确了群众办理户口迁移事项的流程和办理时限。一是市内户口迁移和部分市外户口迁移事项可当场办结,实现“最多跑一次”;二是原非当场办结的事项由3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三是对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作出了惩罚性规定;四是明确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员落户,需经公安、国安部门调查核实。
第八章“附则”共5条,主要对《实施细则》中部分名词作了解释。一是明确了“城镇”的定义,即居委会所辖范围;二是明确了“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除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还包括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现了“租赁用房落户”;三是明确了“合法稳定就业”的定义;四是市区内原购房落户和投资纳税落户政策停止执行。本细则实施前已在网签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转让合同的购房人,可按原购房落户政策执行。
(二)适用范围与期限
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迁入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含宁波大榭开发区)、鄞州区(含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奉化区的户口迁移。
2.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