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十一)以下情形视为“合法稳定就业”:
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
2.与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二十二)租赁房屋的落户条件。租赁房屋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时限落实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与房主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房落户和退租后户口迁出的协议;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证明其合法稳定就业的相关材料,例如就业登记手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单位人事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