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政府拆迁安置还原房上落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申请在政府拆迁安置还原房(包括集体土地建设还原房屋)落户的,对有房屋产权证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对暂时办不下来房屋产权证的,由房屋所有人持还原安置合同等有关房屋入住手续或所属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2、购买了他人的政府拆迁安置还原房(包括集体土地建设还原房屋)申请在上落户的,凭原产权所有人还原安置合同、双方房屋转让合同,原产权人签署同意落户的声明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四)申请在城镇租赁私有房屋落户的,凭以下材料办理,但原房屋上有户口的,不能在该房屋上落户,可落户至社区公共户上。
1、房屋合法的产权证明;
2、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五)申请在居住的城镇租赁廉租房、保障房等公有房屋落户的,持公共租赁房屋入住手续到所在地派出所(户办大厅)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口应迁出,不迁出的,公安机关经告知或公示后,可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上。
(六)对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