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湖州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为深化全市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促进全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市新型城市化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户口迁移政策作如下规定:
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准予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随同迁移落户。其中整户迁往城镇社区的,原同户人员可随同迁移落户。
(二)引进人才。国家、省“千人计划”引进人才或者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高层次人才,本市、县区政府或者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具有紧缺急需技能的人员,可以在当地落户。具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含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大专(含职业院校)以上学历的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以先落户再就业。
(三)突出贡献人员。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新居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在获得荣誉后的五年内,可以在当地落户。
(四)工作调动、录用及企业聘用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以及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市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五)投资兴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购买商铺的人员,可以在当地落户。
(六)亲属投靠。
1、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老年父母(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在城镇社区范围内,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在被投靠人所在户内落户,不受年龄及婚姻状况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