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2018年宁波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一、制定目的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和逐步统一城区落户政策”是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五项任务之一。2016年9月30日起,我市已经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需要调整我市的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提高我市新型城市化率。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等文件精神。
三、制定出台的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市内户口迁移、办理程序、附则共8章40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迁移类别和户口迁移原则。其中,适用范围为市六区(含大榭、高新区、东钱湖);五个户口迁移类别分别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政策性落户和市内户口迁移;户口迁移原则为“实际居住、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条件准入”。
第二章“居住就业落户”共3条,分为省外、省内和原籍宁波迁入3种情形,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作为落户的基本条件。新政策有6方面调整:一是取消原10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要求和45周岁以下年龄要求;二是明确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三是具有高中、中等职业或初级技能职业的参加社保满2年,即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其中年龄30周岁以下的无房也可落户集体户或投亲靠友;四是只要本省籍满5年、在市六区有房即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缴纳社会保险、住房面积、年龄均不作要求,实现本省户籍的自由迁移;五是放宽本市户籍人员落户城区的条件,从户籍满5年降低到3年;六是将原籍为宁波、现户口登记在省外的人员,纳入到省内自由迁移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