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婴儿的落户顺序如下:
①其父或母户口在国内的,在其父或母处落户;
②其父母均定居国外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
③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不在的,可按监护人资格顺序在其他抚养人处落户,其父母回国定居后将户口迁至父母处。
情况六:国内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材料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上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养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向婴儿养父或养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报县级户口登记机关核准;单亲收养的,凭《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养父或养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婴儿养父或养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报县级户口登记机关核准。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的,凭社会福利机构落户申请、弃婴(孤儿或儿童)、进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复印件(验看原件)、市民政局证明信、社会福利院捡拾婴幼儿童及呆傻人员申报户口申请表等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情况七: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
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登记为集体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单独立户。
情况八:高等院校学生已婚。
①夫妻双方户口均为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应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登记;
②均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可按照随父或随母自愿原则办理;
③一方为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等院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应在非高等院校的一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