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如上述公司的李女士本人按照国家法定休假期间的实际工资之和,高于其应享受的生育津贴16109.59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98天产假之外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进行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连续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其生育津贴,待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生育保险基金再将生育津贴拨付用人单位。
《通知》中还明确规定,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2016年5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陕西省女职工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参加孕前检查的,还可再增加10天产假。也就是说,在生育津贴之外,女职工在国家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的奖励假期期间的这部分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