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实际中,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后,因各种原因,暂时未办理或未能办理竣工结算的,那么按《企业所得税法》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均可确定为计税基础,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就存在差异,事实上,竣工结算时,一般都会有差异调整,且大多为调增。
4.笔者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资本化规定比较现实合理,《企业会计准则》对此项规定不现实不合理。
六、.混凝土行业的报废的混凝土能否在税前列支,如何确认正常损耗的比例?
答:按行业技术标准确认。
延伸说明:非正常损耗也可以税前扣除。
笔者意见:可以扣除,不必考虑正常、非正常。
七、企业用借款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借款利息是否予以资本化。
答:不应资本化,可记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即除购买价款以外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第二条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所以会计上,因不符合资本化条件,不应资本化。
八、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项目,企业选择将不征税收入纳入应税收入缴税后,可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如果企业将不征税收入纳入应税收入缴税且在会计上没有将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延伸问题:为什么将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不行?
笔者意见:支出单独核算的应该也可以。放弃了就是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当然应该享受加计扣除,而不必看其支出是否单独核算,单独核算支出,企业有可能也是出于监管和控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