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二)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免除法官、检察官职务,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十一、当事法官、检察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
十二、本意见所称法官、检察官,是指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后进入员额的法官、检察官。
对司法辅助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