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制度
(一)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及时调解。
(二)调解后,所达成协议双方必须自觉严格履行。
(三)对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调解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聘用合同、学校规章制度框架内进行。
调解范围:
(一)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向工会调委会申请调解,应当提交申诉书,调委会收到申诉书后,由调委会机构负责审查,并在三天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不受理的应当作出说明。
(二)调委会受理劳动争议事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在调查中当事人和有关方面应如实提供材料积极予以协助,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四)对于事实清楚,容易解决的案件可以采用简易方式处理,由工会调委会指定一名调解员通过电话或派调解员调查,掌握争议的事实,并马上提出调解意见促成双方和解或通知当事人与行政领导当面协商解决。对复杂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由调委会上报上级工会、三方共同参与调解。
(六)调解达成协议后,要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要制作调解意见书,并说明情况,调解协议书、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调委会一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
由调委会主任及当事人双方盖章或签名。
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更好地为职工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及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工会经费由镇工会负责管理。
2、每年年底,按规定作好工会经费的预算、决算报表,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3、按规定比例、时间、手续作好经费收缴和上缴工作。
4、认真落实财务制度,会计、出纳专人分项负责。
5、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经费。
6、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对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按财务年度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