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对深化全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根据“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原则,如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对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等3种情况的,工资总额增幅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的80%;对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存在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等3种情况的,工资总额降幅不超过经济效益降幅的50%。
同时,实施意见强化了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其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于90%的,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3%。
实施意见明确,各级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对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求企业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于明确出现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当扣回超发的工资总额,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