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第十一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安法规,遵守党的保密纪律,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不公开发表又未标准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明,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其密级。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