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最新养犬管理条例【全文】

档案管理2019-05-19 11:29:07王新老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军事管理区、军队干休所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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